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是什麼
一、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是什麼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一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有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行爲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藉機發泄不滿情緒。由於本罪是聚衆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於衆多行爲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並不要求行爲人之間的故意聯繫十分緊密,只要行爲人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爲即可,並不要求各行爲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動機完全一樣。
本罪的客觀要件爲實施了聚衆擾亂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以情節嚴重爲構成要件。所謂“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人員傷亡,建築物被損壞,或者公私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
(2)在聚衆鬧事過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毆打治安管理人員的;
(3)設置路障、堵塞或破壞交通秩序,致使車輛嚴重受阻,造成交通癱瘓等。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爲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參與人員。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最高量刑不會超過七年,具體量刑需要根據當事人的情節而定。聚衆擾亂社會秩序一般是聚衆擾亂車站、碼頭等有關的公共場所秩序,並且阻礙了國家工作機關執行相關的公務。
-
黑惡組織如何認定判刑,黑惡勢力團伙如何認定
一、黑惡組織如何認定判刑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
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
一、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有期徒刑最短是多長
三種情況:1、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2、數罪併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3、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爲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刑罰,凡有勞動能力...
-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量刑標準
一、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量刑標準1、犯本條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