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哪些
一、辯護律師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哪些?
1、辯護律師人身權益易受侵害,律師執業風險、壓力增加。辯護律師參與訴訟的程度某種程序上也是現代國家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標誌,但是由於歷史及觀念的影響,律師往往會被人們視爲“替壞人說話的人”,是“公檢法的對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犯律師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刑法》第306條“僞證罪”出臺後,律師刑辯的職業風險更是加大。
2、律師權利行使限制多,律師辯護“難題”多。儘管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享有閱卷、會見、調查取證等的權利,但律師要想真正行使這些權利時,卻總是受到諸多的限制,且也無任何救濟程序。
3、當事人可能給律師帶來的風險。律師在爲當事人辯護時,與當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雙方之間不存在利益衝突,但有的當事人爲了自身利益,可能引誘律師爲其進行不法活動,或者爲了保全自己,把本來因爲自身原因產生的不利後果推給律師。有的律師因爲自身經驗不足,或過分相信當事人,使得自己吃了啞巴虧,承擔了本不應該自己承擔的風險。
4、專門機關可能給律師帶來的風險。辯護律師需要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中找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其在訴訟中的利益訴求與追訴機關是相對立的。
二、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1、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控告,
2、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現在沒有什麼辦法可以有效的解決律師在行使辯護權時所面臨的風險關鍵,而且有些律師碰到那些完全沒有原則底線的犯罪嫌疑人的話,都很有可能把律師本人陷入到被動的境地當中。律師想要避免這些風險的話,前期接案件的時候就要謹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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