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中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爲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爲,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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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面臨的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債務的風險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 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股權轉讓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爲三個個方面:
1、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瞭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爲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 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 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
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 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爲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併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併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 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爲,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 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由於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故而公司法股東變更,債務是由公司承擔的,也即公司債務由誰承擔,與股東是否變更是沒有關係的。若股東在變更之前,公司已經負債,即意味着股權的買受人需要在自己所購買的股權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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