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的會見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刑事辯護律師的會見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1、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權。
該階段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和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不同而分爲不同情況:
(1)會見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無需經偵查機關批准,受託律師有權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
(2)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託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2、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會見權。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開始以辯護人的身份出現,《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未作限制性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除外),只要有辯護律師身份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檢察機關批准,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派員在場。
3、審判階段的律師會見內容
在審判階段除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外,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不應受到任何限制,無需由人民法院開具證明,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應派員在場。律師會見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辯護人,進一步確定委託關係。
二、律師會見權的特徵是什麼?
1、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實現其他訴訟權利的前提。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很多權利,如在刑事訴訟案件的偵查階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爲其提供法律幫助;在刑事訴訟的審查起訴階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或者在審判階段接受被告人委託爲其進行辯護等均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
2、律師會見權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具有密切的聯繫。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訴訟權利。因此,律師與其會見,瞭解其願望,爲其提供法律幫助,是其實現訴訟權利的最好途徑。
3、律師會見權是形式與實質的統一。律師會見從形式上來看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但它不僅僅反映了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這一形式,而是有着實質的內容的;即通過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律師瞭解了案情,瞭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指控罪名的認罪與否和罪輕罪重的態度,甚至可以獲得有關的證據線索,爲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更好的履行職責創造了條件。
綜上所述,律師代理刑事案件後,享有充分的權利,比如會見嫌疑人,自從嫌疑人被採取措施,在偵查階段,律師就可以提出會見。通過行使會見權,主要是瞭解案情相關信息、給被告提供幫助,在不同的辦案階段,會見的內容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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