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衆鬥毆未遂怎麼處罰的
聚衆鬥毆是行爲犯,不存在未遂問題。持械聚衆鬥毆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鬥毆罪的成立要件
1、聚衆鬥毆罪與因民事糾紛而發生的一般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行爲的界限。二者在互相毆鬥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質的區別。後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爭霸一方、報復他人、尋求等犯罪動機,其行爲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所以不能以聚衆鬥毆罪定罪。
2、聚衆鬥毆罪屬於行爲犯。只要實施了聚衆鬥毆的行爲,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構成聚衆鬥毆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按犯罪處理。要注意以下幾點:
(1)如何理解“聚衆”。聚衆就是拉幫結夥,人數達三人以上。對鬥毆雙方均有聚衆鬥毆故意的,只要一方達到三人以上的,對雙方均應認定聚衆鬥毆,但沒有聚衆鬥毆故意的一方,不當認定聚衆鬥毆。如沒有聚衆故意的一方造成對方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
(2)如何認定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聚衆鬥毆首要分子是指聚衆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糾集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在聚衆鬥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鬥毆中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在幕後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在聚衆及準備鬥毆中行爲積極並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實施鬥毆行爲,應認定爲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
(3)如何理解聚衆鬥毆中“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參加聚衆鬥毆的人數達十人左右,或者鬥毆場所涉及多或者鬥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聚衆鬥毆行爲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民憤較大的情形。
(4)如何掌握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是指人們的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受到破壞,造成學校停課、商店停業、停工,交通嚴重阻塞,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等。
(5)如何理解“持械聚衆鬥毆”。“持械”是指在聚衆鬥毆中使用器械或攜帶器械且主觀上有使用的企圖,但實際未使用的,這裏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支、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參與預謀持械聚衆鬥毆的,構成聚衆鬥毆罪的,應認定爲持械聚衆鬥毆。在聚衆鬥毆中,鬥毆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依照上述第二款的規定認定是否屬於持械聚衆鬥毆;對未持械一方不應認定爲持械聚衆鬥毆。
聚衆鬥毆的如存在持械聚衆鬥毆、危害公共安全、多人實施鬥毆的,應該加大對違法人員的處罰。案件的受害人員可以要求犯罪人員對自己進行合法賠償,按照治療費用和人身傷害情況計算,對違法人員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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