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否當時執行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並不是全部都是立即執行的,死刑有緩期兩年執行的情形,具體採取什麼執行方式,要依據案情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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