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流程
強制執行是指爲了保證法院的判決、裁定等內容能夠實現,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我國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措施,強制義務當事人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義務的行爲。在法院對案件下達判決書後,被告人並沒有進行上訴,但同時也不履行判決義務或者下落不明的,原告可以向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
1、申請。原告向下達判決書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需要一併提交的資料包括有效的法律文書、申請人的身份證等,均需原件和複印件,有條件的也可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有助於執行效果。
2、審查立案。法院部門通過審覈確定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會接受強制執行申請,立案處理。
3、通知。法院執行組織接到法院的移交執行書後,通知被告人並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被告人在執行期限到期後仍未履行的義務的,或者在接到執行通知後,對財產進行轉移等逃避執行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進行強制執行。
4、執行。強制執行主要有以下措施:
(1)強行凍結或劃撥被告人的存款。
(2)強行扣留被告人的工資等收入款項。
(3)強行對被告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變賣、或者查封、扣押。
(4)可對被告人強行查詢、搜查,確認是否有隱匿財產。
對於無財產可執行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高消費限制以及將其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迫使其早日履行義務。如果經過種種措施仍然無法執行的,法院可裁定對此案件進行中止執行,待被告人重新獲得、賺取財產後,再隨時恢復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應該向被告人出示工作證件,對執行情況做出記錄並要求在場的相關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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