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了批捕令就一定是有罪的嗎
一、下了批捕令就一定是有罪的嗎?
1、逮捕後不一定就是有罪的。一般只有在滿足了逮捕條件之後纔會採取這個措施,但只能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後,才能確定被採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逮捕屬於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重的一種,而一般只有對符合規定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採取這種措施。
2、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有些犯罪嫌疑人看到批捕令後就覺得自己的命運已經被釘在了十字架上一樣,很多存在較大爭議的刑事案件,比如鑑於國家對防衛過當方面的規定有些模糊,就類似於這些案件就很有可能在批捕之後認定無罪。因此,千萬不要錯誤理解了批捕令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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