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與批捕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逮捕與批捕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執行的主體不同:
執行逮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批捕的主體是檢察機關,也就是說只有檢察機關纔有權利作出相應的決定和批准。
2、執行的時機不同:
逮捕是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
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並結束之後。
3、二者的手段不同:
逮捕是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批准是批准逮捕。
二、批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捕後的流程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沒有批捕程序就不存在逮捕,公安機關沒有權力在檢察院還沒有作出決定之前,就搶先一步先予以逮捕了,畢竟公安機關的批捕申請很有可能會被人民檢察院駁回。但公安機關作爲執法機構不會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貿然提請批捕,批捕之前還是有可能先羈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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