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辯護詞有哪些?
隨着信用卡辦理手續簡單,申領門檻低,已在各個領域的經濟貿易中被廣泛使用。但是由於很多人不瞭解信用卡的使用法則,導致出現了許多法律問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信用卡透支問題,有時只是因爲一時疏忽而導致的信用卡透支。那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辯護詞有哪些呢?
一、當事人透支的行爲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應當被認定爲信用卡詐騙罪。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爲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持卡人的信用記錄及造成無力還款的原因。持卡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有持續還款行爲且信用良好,但因失業、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短期經濟狀況嚴重惡化,無力還款,並未繼續透支,且能夠提供證明其當時經濟狀況的合理線索的,不應當認定爲非法佔有的目的,應當做無罪辯護。
2、審查持卡人未及時還款的原因。有證據證明持卡人對欠款數額或還款方式存在合理異議,無拒不歸還欠款的意思表示,與髮卡銀行之間保持正常、暢通聯繫,積極與髮卡行溝通、尋求解決方案的,不應當認定爲非法佔有的目的,應做無罪辯護。
3、審查透支款項是否爲登記持卡人造成的及被透支後的行爲表現。登記持卡人將信用卡借與他人使用,並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償還信用卡欠款,登記持卡人已盡及時通知使用人銀行催收情況的義務的,不應當認定爲非法佔有的目的,應做無罪辯護。但登記持卡人與使用人共謀或明知使用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4、審查持卡人的其他情形,以證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二、審查髮卡銀行的催收情況
審查兩次催收是否爲有效催收,兩次催收之間的間隔是否在一個月以上。有效催收的前提是持卡人違反信用卡合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後不歸還欠款。持卡人未違反與信用卡管理機構達成的最低還款額約定,還款達到最低還款額,或者推定已歸還最低還款額;以及持卡人還款逾期後,髮卡行未提出異議,認可其還款行爲的,則不認定持卡人違反信用卡合約內容。銀行的催收行爲則不屬於犯罪構成意義上的有效催收。
三、審查惡意透支的數額
惡意透支的數額未達到一萬元以上的,應做無罪辯護。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本金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本金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髮卡銀行經過兩次催收三個月後至公安機關立案之前,持卡人歸還部分欠款的,該歸還數額不計入惡意透支的犯罪數額。即惡意透支數額=公安機關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實際消費(含提現額)數額—實際還款數額。以分期付款方式透支的,案發時未到期的透支數額一般不計入惡意透支犯罪數額。但持卡人在辦理分期付款時,髮卡銀行已盡充分提醒義務,當持卡人出現逾期或複合其他條件時,銀行有權終止分期合約,並對全部餘額進行催收的,應當以全部未歸還透支本金認定犯罪數額。
對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辯護詞有哪些的問題小編的整理就這麼多了。如果只是因爲一時大意或者是對信用卡的疏於管理而導致的惡意透支,當事人應提供合理證據表明自己沒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爲自己辯解,另外透支金額,銀行催收的情況也可以作爲辯詞內容爲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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