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詐騙罪是怎樣的?
法律是權威的,我們每個人都有着遵守法律的義務,但總是有人可能無視法律的權威,以身試法,在訴訟中作假進行欺詐,侵害別人的權益,導致觸犯虛假訴訟欺詐罪,那麼虛假訴訟詐騙罪到底具體是怎樣的呢?今天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訴訟欺詐概念
法學理論界對訴訟欺詐的定義尚未明確,一般認爲,訴訟欺詐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民事訴訟中通過僞造證據或者指使證人作僞證等方式,詐取法院裁判,從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爲。 訴訟欺詐在現實生活中是一種客觀存在,其具體犯罪的形式複雜,手段多樣,危害性大,利用訴訟形式進行各種目的的欺詐在司法實踐中已十分常見,其目的具有多樣性,主要表現在,有的是利用訴訟詐騙錢財,有的是通過訴訟詆譭他人名譽,有的企圖通過耗時費力的訴訟使其競爭對手在經濟上一蹶不振,甚至破產從而喪失競爭力。
二、指導性文件
目前我國刑法尚未對訴訟欺詐作出明確規定,對此問題最正式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 該《答覆》稱:“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爲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爲人僞造證據時,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07條第1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主要類型
司法實踐中發現的訴訟欺詐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無中生有”型 即行爲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僞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並以此作爲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 即行爲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燬的債務文書爲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題發揮”型 即行爲人僞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如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鑑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訴訟是一件嚴肅的事情,法庭上虛假訴訟可能會構成欺詐罪,總而言之,虛假訴訟詐騙罪雖未在刑法上有明確規定,但也有指導性文件的說明了訴訟欺詐罪,分成三種類型的訴訟欺詐。對虛假訴訟詐騙罪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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