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生意損失的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生意損失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生意損失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1、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黴變、腐爛等損壞的;
2、違法使用保全、執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3、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執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下的貸款利息;
4、保全、執行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5、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二、國家賠償標準是如何計算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裏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後又在後來因爲行政複議而更改的,則以後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爲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我們國家一般情況下對於國家賠償的這樣的損失的話,是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標準的,沒有達到這樣的一種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失標準是不予進行賠償的,通常情況下,對於他人公民的財產所進行一個沒收的時候,存在着違規的手段就會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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