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撤案後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國家賠償撤案後可以要求賠償嗎?
案件撤銷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這種情況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明確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應當在上述法定期間內進行偵查取證,予以甄別。採取拘留措施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對國家賠償裁決不服怎麼辦?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如果國家的司法機關做出了錯誤的處罰決定後,不僅會給當事人的人身權造成影響,同時也會影響公民的名譽權,所以受害人是有權利向國家機關索要國家賠償的,那麼國家賠償會根據當地的政策以及受害人的收入水平確定,如果出現糾紛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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