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違法查封國家賠償可以申請嗎?
法院違法查封國家賠償可以申請嗎?
可以申請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爲的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爲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範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包括具體行政行爲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爲。
第五條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五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範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應當比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於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採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六條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範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七條 【國家免責的情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後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並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對於受害者的賠償應該可以說是最大的安慰,只要是因國家的公職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使當事人受到了很大的傷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國家的賠償,對於國家的這一行爲也是給我們公民做了很好的榜樣,知錯能改這也是我們學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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