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國家賠償,需要取得賠償是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國家只會在法律規定的情況相愛給予受害者相應的賠償。要獲得國家賠償,我們需要清楚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纔有申請賠償的資格。國家賠償是對受害者的賠償,其需要有一定的事實依據。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概述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換言之,國家應當在什麼情況下給予受害人賠償,申請人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取得國家賠償,國家裁判機關根據哪些條件要求國家對受害人負責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國家賠償制度的核心內容,它通常包括侵權主體要件、侵權行爲的類型要件、侵權行爲的性質要件、損害結果要件和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要件。
只有在完全具備上述五個要件的情況下,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也得不到賠償。可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判斷賠償責任是否成立的重要標準,也是審理裁判國家賠償案件的主要依據。
二、主體要件
(一)主體要件的概念和特徵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的主體條件,即國家對哪些組織和個人的侵權行爲負責賠償。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要件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這裏的主體要件是指侵權行爲主體,而不是責任主體。國家賠償責任是國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而國家是抽象的概念,其意志必須通過國家機關和公務員的行爲表達和實現。所以,實施侵權行爲的主體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在我國,侵權行爲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國家機關委託的組織及個人。對於上述人員實施的職務侵權行爲,國家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以實施侵權行爲的主體不是國家自身爲由免除其責任。
第二、侵權行爲主體要件經歷了由強變弱的過程。從許多國家的賠償制度看,賠償制度建立初期,嚴格限制侵權主體的範圍,強調國家只對一定範圍內的公務員的侵權行爲負責,隨着賠償制度的發展,賠償範圍的擴大,一些國家放鬆了對侵權行爲主體要件的限制,傾向於擴大對公務員的解釋,並且將國家機關納入侵權主體範圍。
(二)侵權主體的種類
根據我國的規定,原則上侵權行爲主體包括兩類: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殊情況下,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
受害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國家賠償條件,可以依法要求賠償。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權的行爲主體、案件的侵權過程,造成了什麼樣的結果。國家賠償並不會主動賠償,受害者需要自行上訴。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關於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一些相關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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