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國家賠償時效的中止是如何規定的?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侵害後,可以按照程序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依據現有法律規定,提出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兩年,也就是說當事人應該在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國家賠償。和其它時效一樣,國家賠時效也可以中止。那麼我國對國家賠償時效的中止是如何規定的的?接下來我們一起通過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一、我國對國家賠償時效的中止是如何規定的的?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即賠償請求人在加害行爲被確認爲違法之日起兩年之內,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使在這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提出賠償請求,也是在賠償時效之內。
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爲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爲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兩年,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行使請求權困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時效中止。當影響國家賠償時效的中止因素消失後,賠償時效繼續計算。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應該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機構受到申請後應當在兩個月內給予賠償。當事人對賠償金額不服的,可以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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