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造成的冤案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在身邊,總有一些人因爲觸犯法律而受到了法律的嚴厲的制裁,這完全是他們咎由自取。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有人是因爲蒙冤入獄,國家對於這些人是怎麼處理的呢?新聞也有報道,說某某因爲蒙冤入獄多少多少年。出獄後獲得國家多少多少賠償。國家機關造成的冤案如何申請國家賠償,下面詳細瞭解。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規定: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接下來的問題是,死者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是否有權申請精神損害賠償?從法條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結合第三十五條關於國家賠償範圍的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於這種請求權的來源和性質,學理上有不同理解。有觀點認爲,精神損害賠償在其本質上乃是屬於債權,並且具有財產性質,應當同其他財產一視同仁,得爲繼承之標的,即親屬的這種權利來源於繼承。也有人持“繼承否定說”,認爲精神損害賠償具有“人身專屬性”,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系其固有的權利,而非繼承而來。
後一種理解更爲合理。因爲,根據精神損害賠償的原理,精神損害賠償權不能讓與和繼承,在受害公民死亡的情況下,其親屬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應理解爲他們所固有的一種權利。這是因爲,國家侵權行爲不僅僅給受害公民帶來精神痛苦和損失,也會給其親屬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特別是受害公民已經被執行死刑的案件。這種精神損失和痛苦獨立存在,不應該被忽視或抹殺。
其實,冤假錯案在古代發生的機率更大一些,因爲古代刑偵手段不夠完善,造成冤假錯案的機率更大。到了現代社會,科技高度發達,指紋、DNA比對等高科技手段都使犯罪分子無處遁形,爲什麼會發生冤案,還是人爲因素佔了絕大部分原因。國家機關造成的冤案如何申請國家賠償,今天爲大家講解到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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