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在訴訟案件當中,由於檢察院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審理環節的錯誤,偶爾會出現冤假錯案的情況,國家對於冤假錯案中的受害人是予以國家賠償的。國家賠償有着一定的標準以及範圍。針對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的情況有哪些該問題在本文中進行了分析以及說明。
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1、立法賠償
立法賠償是指國家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爲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立法行爲是國家豁免的主要領域之一,因立法行爲造成的損害只有在很少情況下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立法行爲的範圍包括議會制定的法律及議員在議會的行爲,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條例等行政規則的行爲,因爲後者被視爲行政行爲。
2、軍事賠償
軍事賠償是指國家軍事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違法行爲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當前,軍事賠償在國外立法中已經得到認可,一般是規定在特別法中,在我國 軍事賠償並不因爲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而不存在,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軍隊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費用不是由國家財政負擔,而是由部隊以軍費和第三產業的收入支出。
3、抽象行政行爲賠償
除立法行爲能否賠償外,還存在一個對抽象行政行爲可否賠償的問題。對此理論界還有爭議,目前普遍的觀點是:根據行政訴訟法,抽象行政行爲不能被直接起訴,即使該行爲違法,如果發生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現實後果,也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爲實施,所以完全可通過起訴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賠償訴訟,不必訴抽象行政行爲。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第一,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爲的公務人員並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於機關賠償責任。
第二,賠償範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綜合全文中的內容進行分析可以看出,關於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的情況有哪些該問題主要有三大類。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賠償對於立法賠償、軍事賠償以及抽象行政行爲賠償是不予受理的。對於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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