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有哪些呢?
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就是指國家部分具有職能的機關以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權力時侵犯了他人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由此帶來損失的機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律上也同樣有着明確的規定,法律將行政權力給予政府機關的同時,也爲對行政機關的職能進行監督,那麼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有哪些?
一、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爲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5、 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6、 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二、具體的賠償義務機關
1、作出拘留決定的檢察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3、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4、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家層面對於個人或者合法組織的賠償,在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需要賠償的時候採取責任到部門機關的方式進行賠償,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既是行政主體同時也是一個義務主體,因此瞭解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有哪些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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