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認罪冤假錯案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被告人不認罪冤假錯案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可以,刑事賠償的範圍還有: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
二、對於死不認罪的情形怎麼處理?
犯罪嫌疑人死不認罪的,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舉證證明其已經構成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同時根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有些被告方和犯罪嫌疑人的反偵察心理是超出了司法機關的想象的,首先,人們可能也會覺得被告方從頭到尾都拒不認罪的這種態度也是值得商榷的,不排除確實有被冤假錯判的。但法庭判決當事人有罪不是單純的根據被告方的態度和公訴方的訴訟意見,還是注重於公訴方提交的證據的,當然,真的是冤假錯案的話國家也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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