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以前的案件能否適用國家賠償法?
一、95年以前的案件能否適用國家賠償法?
95年以前的案件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爲,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不過我國《立法法》中明示:法一般不溯及既往,但對公民權益保障有利的,可以溯及既往。
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下列案件:
1、行使偵查、檢察,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經依法確認,應予賠償,賠償請求人經依法申請賠償和申請複議,因對複議決定不服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在法定期間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2、人民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經申請賠償,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在法定期間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綜上所述,如果公民被國家侵害的案件是在95年以前發生的,那可能就不能得到國家對此進行的賠償了,因爲在此之前還沒有專門的賠償法律出臺來保護這些被冤枉的公民,但是所幸國家早有立法法認定只要是有利於公民的案件就應該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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