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形都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形都有哪些
有兩種加重情節: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什麼情況下屬於同時傷害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我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爲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爲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同時傷害行爲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2)同時傷害行爲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爲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爲何人造成時,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
(3)同時傷害行爲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爲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爲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爲人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
(4)同時傷害行爲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並能認定各自的行爲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前提下,給予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情況不同,對行爲人作出的處罰也不一樣。若是在犯罪過程中,行爲人受到意志以外原因的影響,被迫放棄了犯罪的,及時最終有給被害人造成了傷害,根據有關規定此時也可以對其從寬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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