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審程序
所謂再審程序,也就是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司法機關對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審理的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提出申訴的期限法律並未加以限制,也就是說,判決、裁定生效後的任何時間都可提出申訴
但是,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而且申訴的提出並不意味着立即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因爲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等也就是說,上述司法機關在接受了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之後,要對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證據進行審查
如果審查的結果認爲申訴的證據確鑿、理由充分,且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應當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否則,上述司法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駁回申訴申訴被駁回以後,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應當息訴但是,申訴人如果有大量事實、確鑿的證據說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繼續向原審法院、上級法院、人民檢察院、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等申訴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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