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之職務侵權的責任承擔
因發起人爲設立中公司的機關,對外代表公司從事設立行爲,參照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一款,即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其行爲後果應當歸屬於設立中公司。公司未能成立的,受害人可以向全體發起人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對外承擔侵權責任後,必然遭受損失,而該損失是由履行設立職責的發起人的過錯造成的,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其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五條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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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判刑標準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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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不作爲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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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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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能否免處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