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一、侵權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3、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4、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5、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6、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爲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爲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爲人的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爲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爲,損害後果,加害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其倒置的範圍並不是全部侵權責任要件,而是在過錯證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損害事實、因果關係的要件仍由賠償權利人證明,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過錯的,加害人否認,應證明自己無過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加害人主張損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所致時,應負責舉證。加害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的,纔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要想他人承擔侵權責任,必須是嚴格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對於受到傷害的人員來說的話,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追究侵權責任。當然了,規定的有侵權責任,同時也有相關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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