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信用卡信息罪
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爲。竊取指以祕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複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爲;收買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爲;非法提供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明確信用卡詐騙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標準。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爲:“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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