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較輕情節包括哪些情況
一般認爲,綁架罪的較輕情節可能包括:
(1)綁架屬於激情犯罪而非蓄謀已久,綁架之後,由於害怕懲罰、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動釋放人質的;
(2)綁架之後控制人質時間較短,也未對人質實施毆打、傷害等行爲,就被查獲抓捕的,或者只是採用輕微傷害方式;
(3)綁架之後勒索財物數額不大,也沒有抗拒抓捕等情節的;
(4)綁架之後沒有對人質進行嚴重毆打、虐待,甚至對人質優待的,如果採用輕微的行爲手段實現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可以認爲是情節較;
(5)其他的表明行爲人人身危險性不大,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嚴重的情節等;
(6)犯罪人與被綁架者是否存在親屬關係或存在鄰里糾紛,存在社會寬恕的理由;
(7)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於被綁架者的一些前因行爲,如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只是綁架後勒索的數額超出原債務;
(8)在共同犯罪的綁架案中,從犯和脅從犯在犯罪行爲中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
(9)不同的動機影響到行爲人犯罪目的的嚴重程度,也反映了行爲人不同的主觀惡性,最終影響到社會危害性,也是認定情節較輕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如行爲人是爲了維護自己正當權利或由於社會保障制度欠缺等原因爲生活生計所迫鋌而走險的可以認爲情節較輕。
(10)犯罪人只是侵犯了被綁架人的可能的人身自由,而不是現實的人身自由。比如說A爲了勒索B的財物,將B的兒子帶出幼兒園,帶着他兒子去遊樂場遊玩,而打電話謊稱已將其綁架,此案中明顯未侵害其子現身人身自由而是可能的人身自由,相對而言,主觀惡性較低。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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