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解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於雙方自願。一般而言,被害人自願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願。
3.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有人認爲,刑事和解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進行。也有人認爲,刑事和解只能適用輕罪案件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綜合實踐情況,刑事和解的範圍可以進一步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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