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物業合同期滿後繼續接受服務?
《合同法》中有一種叫合同履行治癒,其說的就是,雖然合同形式存在瑕疵,但一方履行大部分義務,對方接受時則當事人的行爲可以治癒合同形式的瑕疵,合同有效。那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業主接受物業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爲可否認定爲合同履行治癒呢?本站爲您解答。
1.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可知,若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沒有明確表示是否與原物業公司繼續簽訂合同,亦未明確要求原物業公司退出,而物業公司仍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可以認爲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本案因被告及小區業主並未明確反對原告繼續提供物業服務,且對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持接受態度。雙方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已形成事實合同關係,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物業公司有權收取相應的物業費。2.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存在實際履行的客觀事實。
合同的實際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雙方以自己的實際行爲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對方予以接受的。本案川三物業在合同期滿後繼續爲小區提供服務,劉女士居住使用位於該小區內的房屋,接受了川三物業提供的物業服務系客觀事實。因此,劉女士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爲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
3.成立事實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費應繼續按原約定標準支付。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後,未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仍接受物業公司管理和服務的,雙方成立事實物業合同關係。在認定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成立的基礎上,考慮到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服務品質並未發生變化,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業主應繼續按照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爲宜。本案因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新合同尚未簽訂,在雙方未協商收費標準的情況下,業主應按原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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