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終級裁決可以申訴嗎
一、勞動仲裁終級裁決可以申訴嗎?
1、勞動者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裁決書具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3、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裁決書具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期間不影響裁決書的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1、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三、《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追索勞務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裁定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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