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有的老人在條件欠缺的條件下自己自立遺囑,立遺囑時也沒有進行公證。遺囑都是在人不在世後執行了,當人不在了,遺囑又沒有進行公證,那麼遺囑生效要件是啥?那麼寫寫遺囑不公證有效嗎?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自己寫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自書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遺囑的有效要件: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裏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爲能力。遺囑爲民事行爲,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纔有設立遺囑的行爲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43條的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爲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爲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爲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爲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爲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民法典》第1141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爲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纔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爲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爲,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爲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遺囑分爲5種,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遺囑訂立之後還是可以變更或撤銷的,但這需要遺囑人還在世,有四種遺囑是可以相互變更或撤銷的即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而公證遺囑若要變更只能是重新訂立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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