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有什麼效力?
一、勞動仲裁裁決有什麼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誌着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
裁決作出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對仲裁效力有異議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仲裁協議事關當事人對訴權的處理,其效力牽涉到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對仲裁協議的異議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當事人一方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由一方提出;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均有異議的,雙方均可以提出。當事人還可以依法授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異議。除此之外,非當事人、仲裁委員會等都不能對仲裁協議提出異議。
第二、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主要原因在於:仲裁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確認權的機構來確認。依照我國的法律,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享有合同效力的確認權;而仲裁協議的有效與否,關係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問題,所以,仲裁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應當與確認權;人民法院作爲國家的司法機關,有權依法對仲裁加以審查和監督,所以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權進行確認,但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權是被動的,即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將導致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因此,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必須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仲裁裁決自做出之日開始,便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於仲裁效力提出異議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必須是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其次,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提交申請書;最後必須在仲裁庭開庭之前提出,在仲裁庭開庭之後提出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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