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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仲裁時間

仲裁1.47W
勞動訴訟仲裁時間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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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的時效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爲兩年。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爲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爲4年。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爲20年。
以下爲詳細解釋,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參考民事訴訟時效內容: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爲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