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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在很多離婚案件中,都有男方賭博的因素,賭博是違法行爲,對家庭和社會都危害不小。我國早就明令禁止開設賭場,可是仍然有些不法分子出於盈利目的,通過網絡平臺或者私密場所開設賭場,聚衆賭博。那麼,山東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山東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山東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爲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1、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爲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5、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行爲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山東開設賭場罪的量刑分爲兩個檔次,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的,法院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做出判決。隨着互聯網的發展,網上賭博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公安機關應該加強對網絡賭博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