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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案件的量刑參考依據是什麼?

現在我國的經濟發展是導致人員處於大流動的新的社會轉型時期的,因爲城市化管理的不斷進程,所以導致對大量的流動人口的管理秩序還是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隱患的,這就導致有些人在遇到矛盾跟糾紛的時候不去走正常的法律途徑,就是無所顧忌的聚衆鬥毆,解決自己的私人恩怨。並且大多數聚衆鬥毆的組織者並不瞭解聚衆鬥毆案件的量刑參考依據是什麼?

聚衆鬥毆案件的量刑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聚衆鬥毆案件的量刑參考依據是什麼?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衆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爲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爲拘役或者管制刑;聚衆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二、聚衆鬥毆罪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

第三十六條[聚衆鬥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2001年3月9號司法部令第64號

第二條 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聚衆鬥毆,情節嚴重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聚衆鬥毆案)。

第三條 情節、後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爲重大案件:

十人以上聚衆鬥毆或者聚衆鬥毆致三名以上罪犯重傷的。

第四條 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爲特別重大案件:

案件中一次殺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傷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殺害監獄警察、武裝警察、工人及其家屬的。

雖然說聚衆鬥毆罪情節嚴重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但是中間長達七年的時間差,是要結合聚衆鬥毆的具體情形的,可能有些聚衆鬥毆行爲當中的少部分人員只是參與了但是並沒有動手,不過結合實際狀況,這些人員也並不一定就能夠免於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