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一、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一般情況下,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1條第2款的規定,當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時,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由製造同樣產品的被告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能證明其產品是用專利方法以外的方法獲得的,侵權行爲不成立。反之則推定其侵犯了專利權。
二、專利侵權證據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專利侵權證據的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公證保全方式
公證保全,一般是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就存在的侵權行爲,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其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爲。在公證取證的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取產品宣傳冊、銷售侵權產品人員的名片、購貨發票或收據,以進一步的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要求公證機關對前述資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作出說明,一併記載在公證書中。
(二)法院證據保全方式
法院保全證據方式,即通常所說的民訴法意義上的“證據保全”,是了防止證據的自然滅失、人爲毀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經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證據保全有兩種形式:一是訴前證據保全和訴訟中證據保全。
綜合上面所說的,專利被他人進行侵權,那麼作爲被侵權的一方就需要及時的利用法律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對於提供訴訟的一方就需要提供舉證的責任,而對於侵權的一方同樣也需要提供沒有侵權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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