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主要由誰承擔?
一、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主要由誰承擔?
1、當事人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效是多久?
舉證時效也就是審判實踐中所說的舉證期限,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做出具體的規定來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我所可以給舉證時效下這樣一個定義,舉證時效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提出某項主張時,應在人民法院規定的訴訟期間內,提出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逾期不能或者沒有提供證據的即是不履行舉證責任,放棄舉證的權利,應當承擔不利舉證的後果的一種制度。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般由原告承擔,也就是誰提出,誰舉證。在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收集證據困難,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法院協助收集證據。當事人應該在舉證時限內提交證據,遇到困難的時候要及時申請延長舉證時限。
在民事訴訟當中,原告和被告都是可以進行舉證的,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能夠在判決的時候對自己更加的有利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般採取的是誰提出主張誰就進行舉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會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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