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通常能證明什麼事實
一、實物證據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 譯和解讀,這同時說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 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對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已經明文規定。但對於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是否可以作爲定案的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卻隻字未提。
二、主要特點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爲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爲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實物證據的範圍顯然是要大於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爲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爲妥當一些。實物證據具有以下特點:
1、實物證據客觀性、穩定性強,不易失真
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着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以,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 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但是.j由於各 種自然因素的影響,份如風吹日。曬、雨漱潮溼、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實物證據變形、腐爛或者揮發j喪失,甚至消失得無影無蹤。某些實物(例如氣味或其 他揮發性物質)更是轉瞬即逝,時過境遷就可能永遠滅失而不能再成爲證據,這又是實物證據本身所具有的弱點。
2、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說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
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三、實物證據能證明什麼
凡表現爲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爲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 聽資料等都屬於實物證據;實物證據通常證明:實物資產是否存在。
實物證據在案件中通常被稱爲“啞巴證據”,它是一種相對靜止的證據,不會主動的向人們表現它所記錄的客觀事實,需要刑偵人員去發掘。實物證據通常能證明實物資產是否存在,在案件中能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對案件的偵破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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