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連帶清償舉證責任由誰來主張?
一、股東連帶清償舉證責任由誰來主張?
一般情況下,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由於清算義務人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應當支持其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債權人未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債務人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且債務人公司與股東均不到庭,人民法院對於公司股東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還是連帶清償責任無法作出判斷的,可以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清算或者破產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債權人的申請後,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無法提交相關材料,或者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實,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依法全面清算爲由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或者強制清算程序的,債權人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幾種?
1、公司設立時,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設立時的全體股東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公司增資時,採用虛假方式虛報註冊資本或虛假增資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虛假增資股東及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高管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股東出資後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上面所說的 ,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在進行舉證時就一定要遵守誰主張誰來進行舉證的原則來進行辦理,但所涉及到的證據就一定要和案件有直接的關係,所以,公司債務的處理對於債權人來說一定要利用合法的流程來進行辦理,這樣纔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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