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法清算股東連帶責任嗎?
一、公司無法清算股東連帶責任嗎?
破產清算案件中,股東是肯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作爲公司企業的管理者和決策制訂者,應當對公司破產清算中出現的相關事項負責,具體情況應當由破產清算中發生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可以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爲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清算義務人。該清算義務人的範圍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三款的規定是一致的。
法院受理破產清算案件後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後將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等資料並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股東應配合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股東作爲清算義務人,需移交以下資料至管理人:(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範》第十四條)
(一)債務人佔有或管理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清冊、存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
(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四)批准設立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及各類資質證書、章程、合同、協議及各類決議、會議記錄、人事檔案、電子文檔、管理系統授權密碼等資料;
(五)有關債務人的訴訟、仲裁、執行案件的材料;
(六)債務人的其它重要資料。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義務移交上述資料的主體還包括法定代表人、企業財務管理人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二、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大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濫用股東權問題屬於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實踐中,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惡意逃避債務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且也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
具體規定:本次修訂在總則部分(第20條)增加了一個很重要的旨在約束股東權濫用的條款。它包含三個層面的含義:
第一層含義(第一款),總括式規定,即"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層含義(第二款),目的在於保護公司或其他股東的規定,即"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層含義(第三款),目的在於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規定,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刪除了"的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無法清算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合法的處理,確定清算義務人的範圍。在清算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爲都應當由股東按照情況來處理,如果股東也涉嫌違法的會進行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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