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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的股東的連帶清償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連帶責任主要表現在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包括家庭共有財產。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個人獨資企業的股東的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