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不足上訴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證據不足上訴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證據不足上訴規定是如果因爲證據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的話,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滿意可以上訴,當然這樣的一種上訴的話,是需要提交充足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上訴主張的,否則即使是到達了二審階段,也有可能會被駁回,這樣的一種上訴主張。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用裁定處理。
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二、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可概括爲三點,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爲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爲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的話,首先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庭當中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民事起訴狀,還有就是相對的一些證據方面的材料,如果在證據這個方面不足,可能會導致自己面臨着敗訴的風險,在當事人上訴過程當中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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