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與書證和物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視聽資料與書證和物證的區別是什麼?
1、視聽資料與書證。
視聽資料與書證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點。相同之處在於它們都以一定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區別在於,首先,書證是以書面文字形式記載的思想或者行爲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主要是以音響、圖像、數據來反映案件的內容的。但是,並不能否認的是視聽資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內容,但絕不是單純的用文字和符號證明案件事實的;其次,書證是以靜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視聽資料則是可以動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其具有生動逼真的特點,書證則無可比擬。
2、視聽資料與物證。
物證是以外部特徵證明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是以資料中的內容發揮證明作用。雖然,都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但作爲獨立的一種證據,兩者又有着明顯的區別。物證是以自己外部的形態、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狀、規格、質量、特徵,但卻是以科技手段爲載體的再現。
二、民訴訟中視聽資料證據形式是怎麼樣的?
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應包括錄音錄像資料、電腦儲存的資料和電視監視資料三大類。
錄音錄像資料,是指用現代科技的手段將聲音、圖像如實的加以記錄,通過該記錄的重放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電腦儲存資料是指通過計算機中儲存的數據和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電視監視資料是指對特定人或物通過電視監視手段所獲得的圖象和聲音,並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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