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有錄音可以作爲證據嗎?
一、敲詐勒索罪有錄音可以作爲證據嗎?
錄音可以作爲證據,錄音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必須要保證錄音的合法性,不然其會被當成非法證據而被排除。另外,要注意的是,錄音、攝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爲案件的定案證據。錄音作爲證據使用,還需要注意儘量保留原始載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二、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爲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恐嚇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爲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爲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
敲詐勒索的行爲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敲詐勒索罪的具體適用情況,可以依據錄音中認定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行爲來進行定罪處理,但僅僅有錄音是不能定罪的,還需要公安機關結合對方的敲詐勒索行爲,來蒐集其它的犯罪證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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