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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舉證什麼要求

民事訴訟中,一般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不能拿出相應的證據,可能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但也有例外,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一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一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這些情形有如下:
一、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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