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標準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證據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規律決定所依據的事實,除免證事實外,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高度蓋然性(可能性)規則的理論源自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只能是法律事實。
高度蓋然性是證明標準,是在證據優勢基礎上法官形成的內心確信。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於西方自由心證制度,主張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只須達到特定高度的蓋然性即可,即這種高度達到“法官基於蓋然性認定案件事實時,應該能夠從證據中獲得待證事實極有可能如此的心證,法官雖然還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經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結論”的程度即可。
客觀真實雖是我們司法證明活動所應追求的終極目標,但由於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常常受到人類自身所處特定歷史階段的限制,人們對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認識往往不可能絕對反映事件的本來面目,民事訴訟的規律決定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只能是法律事實。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有哪些?
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排除合理懷疑是英美法系國家一致公認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所謂“排除合理懷疑”,首先意味着檢控方對被告人有罪的證明並不需要達到排除“一切懷疑”的程度,它所要求的只是排除“合理的懷疑”。這並不是從正面對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標準所作的解釋。如果從正面解釋的話,這一標準可以變爲“內心確信的證明”。但這已經不再是“排除合理懷疑”的本意。事實上,在理解這一標準時,我們最好能弄清楚什麼是“合理的懷疑”。它主要有四層涵義:
1、合理懷疑是有根據的懷疑,而不是無根據的懷疑,懷疑者本人能清楚地說明懷疑的根據是什麼。
2、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並不排除所有的可能性,而是排除那種沒有根據的可能性。
3、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法官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形成內心確信,深信不疑。
4、在存在合理懷疑時,法官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結論。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爲根據依法作出裁判。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覈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
民事訴訟公告送達都存有哪些問題?
一、民事訴訟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該法司法解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
-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申請後,沒有任何迴應該怎麼辦?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爲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法律依據:《...
-
管轄權異議應提交的證據是什麼
一、管轄權異議應提交的證據是什麼管轄權異議的證據主要涵蓋幾個方面即可。1、能證明訴訟標的的發生地點的證據;2、證明受理法院無權管轄此訴訟標的的法律規定即可。二、管轄權異議證據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
-
移送管轄當事人救濟途徑有哪些?
一、移送管轄當事人救濟途徑有哪些?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救濟是可以向收到這個案件的管轄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