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請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申請調取證據作出了規定,對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
相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爲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爲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爲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爲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爲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爲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爲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爲勘驗筆錄。
綜上,在民事訴訟上相關證據均可由法院代替調取,主要的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發言、筆錄等材料。詳細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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