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都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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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存續期間,除了庭審、審判等,訴訟文書的送達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只有訴訟文書及時送達才能保證訴訟程序的有序進行,否則容易造成拖延情況,導致整個民事訴訟無法正常開展。那麼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都有哪些方式呢?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爲大家做詳細介紹,以供大家瞭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六種。
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採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爲雙方有利害關係;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因爲調解書一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視爲調解未能成立。
2、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爲送達。”根據《意見》第82、83、84條的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爲送達。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3、委託送達: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爲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爲委託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爲受託法院。委託送達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爲送達日期。
4、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意見》第85條的規定,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5、轉交送達: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爲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爲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衆,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爲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爲公告期滿,視爲送達。根據《意見》第88.89.90條的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有關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該判決或裁定的主要內容;屬於一審判決的,還應說明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裁定書的,應視爲送達,並將有關情況在筆錄中記明。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方式大概有直接、委託、轉接等六種送達方式,一般以直接送達爲首選。但是各位當事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最適合自己的送達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達除非是存有送達障礙的,否則一般不選。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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