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必要共同訴訟主體?
一、什麼是必要共同訴訟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二、如何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主體?
由於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併審理和合一判決,當事人只能一同起訴或應訴,否則當事人將不適格。因此在起訴或應訴時,如果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就需要追加當事人。
追加當事人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追加;
二是由法院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追加。
對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爲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對追加的被告,如果不願意參加訴訟的,法院一般對其缺席判決,但對符合拘傳條件的被告,則可以通過拘傳,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
三、必要共同訴訟主體的內部關係。
由於各個共同訴訟主體都是獨立的訴訟主體,都有權獨立地實施訴訟行爲,而他們相互間的訴訟行爲又可能會不完全一直,這就產生了如何處理必要共同訴訟人內部關係的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共同訴訟的乙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爲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這種承認包括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所謂默示承認,是指共同訴訟主體對其他共同訴訟主體實施的訴訟行爲表示異議,即表明該共同訴訟人已經承認。
必要共同訴訟是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方式,此訴訟制度能更好地解決同屬同一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矛盾。共同訴訟主體之間主動行使自身的權利,承擔固有的義務。但是在實踐中如何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主體仍需進一步到位,以此盡到排解糾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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