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人情形包括:
1、掛靠關係。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問題。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爲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覈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理人;被推選的代理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合夥組織具有三個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第三,不具備法人資格。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5、借用關係。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爲共同訴訟人。
6、保證合同關係。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可只列被保證人爲被告。
7、繼承遺產關係在繼承遺產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爲共同原告。”但是,在遺產繼承訴訟中,如果被遺漏的部分繼承人對遺產主張遺囑繼承權,則就該遺產的繼承部分,該主張遺囑繼承權人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總的來說,在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至少爲兩人,並且少數人相互間有上述其中關係的,此時的訴訟標的也相同,作爲共同訴訟人,必須參與訴訟一起訴訟。法院將進行聯合審判,統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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